转:关于晋升薪级工资的说明

2012年04月18日 11:46 admin 点击:[]

全校各单位:

根据国家人事部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[2006]59号)、《关于印发高等学校、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贯彻<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>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[2006]113号)、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公司2011年度考核结果,学校于2012年4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,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1、2011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晋升一级薪级工资,并相应调整住房补贴。
2、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、尚在见习期并执行初期工资的人员;2011年执行起点薪级人员(少部分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,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,按规定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。其所执行的起点薪级工资已高于本人的原薪级工资),按有关规定不参加本次调整,待2012年考核合格后,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。
3、因公派出国停发工资人员,按期回国履行相关手续后,予以调整并补发。
4、以上调整标准自2012年1月起执行,在2012年4月工资中予以补发。
教职工在核对工资时遇到不清楚的问题,请随时与人事处劳资科联系咨询。
联系电话:8671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事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2年4月1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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